
作者:京一
来源:原来是京一
标题:何为 数字劳工?
> **人们在数字世界里不知不觉地受到数字资本所创造的商业规则的操控,人们的传播互动行为越来越从属于一种消费性的数字劳动。互联网时代媒介的每一个用户实际上都是这些互联网企业的免费工人**
**数字劳工**一词, 很早的时候,在国外,已经有很多专家学者提出过这个概念。其实稍微深度思考一下就不难理解这个词的意思。大部分人可能都已经躺着中枪。

> “数字劳工”(Digital Labor),也称为数字化劳动力,指的是以资本主义模式进行的数字内容生产的行为,这些行为往往繁琐而又卑微,虽然会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却不被视为“工作”,其主要特征是模糊了“工作”与“玩耍”的界限。“数字劳工”具有一定的欺骗性,沉浸在互联网世界的大量网民表面上看是在消磨时间,实则沦为了互联网企业的“免费内容”生产者。
### 互联网时代媒介的每一个用户实际上都是那些互联网企业的免费工人
互动社交平台上的内容生产与消费, 互联网时代, 依靠吸纳网民休闲时间与剩余劳动生产力的“众包”生产方式成为了当代中国互联网公司实现资本增值的重要途径, 其中的典型代表是新浪微博。新浪微博在技术上实现了高度的开放互动,网民可以随时随地实现表达自我、分享心情、索取信息、拓展社会关系。凭借在热点事件中的新闻传播能力,新浪微博不断建构着自身关于政治民主与草根文化的想象,在短时间内便掀起了网民的使用热潮。
一方面,近6亿注册网民不断生产与输出个人信息,迅速驱动着新浪公司的资本生产与商业增值; 与此同时,依靠 “粉丝通”中强大的文本提取功能,新浪公司实现了商业广告的精准定位,网民被迫浏览无所不在的信息流广告。从“新浪微博”的商业运作逻辑上来说,网民的表达与分享其实质是在“自由”、“平等”、“分享”等商业意识形态的召唤下,廉价甚至无偿贡献集体智慧与集体劳动。
“数字劳工”起源于传播政治经济学派对于传播产业中非物质劳动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达拉斯·斯密塞1951年提出的“受众商品论”的延伸。2014年,英国学者福克斯提出了“数字劳工”概念。来指那些在互联网中进行内容生产的用户,他们从事数字内容生产的行为往往繁琐而又卑微,虽然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却不被视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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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不同的劳动形式,互联网平台上的“数字劳工”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互动社交平台上的内容生产与消费;二是弹性雇佣制度下网络“写手”;三是游戏产业链中的廉价“玩工”。我们身边大部分都是第一种,例如抖音的用户,微博用户,知乎用户等等。
### “数字劳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受众商品”的批判延伸。
早在1951年, 达拉斯·斯密塞就提出,商业大众传播媒介的主要产品是受众的注意力。1977年他发表了《传播: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盲点》一文,标志着其受众商品理论的形成。他指出,媒体广告时段的价值是传播产生的间接效果,而广播电视节目则是“钓饵”性质的“免费午餐”,它们都不是广播电视媒介生产的真正商品。以广告费支持的电视媒介提供的“免费午餐”是喜剧、音乐、新闻、游戏和戏剧等等,其目的是引诱受众来到生产现场——电视机前。
斯密塞认为,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所有的时间都是劳动时间。并由此提出了在常人看来更加惊人的结论:“免费午餐”的享用者不仅仅是消磨时光,他们还在工作,创造价值。这种价值最终是通过购买商品时付出的广告附加费来实现的。其不公平处在于,受众在闲暇时间付出了劳动,为媒介创造了价值,但没有得到经济补偿,反而需要承担其经济后果。

毫不夸张地说——我们都是互联网巨头的“数字劳工”。
如果有人告诉你,躺着玩手机就能为阿里、腾讯、字节跳动等大厂创造价值,你肯定会嗤之以鼻。然而,事实的确如此,能为互联网企业创造价值的不仅仅有员工,还有每天早起看抖音、躺下刷微博的你,只不过,你是一位“数字劳工”。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的每一次点击、浏览、转发、评论和授权等等任何线上行为都成为了对应网站或互联网企业的用户数据,并反过来精准地兜售我们想要的任何“商品”,进而从中牟利,毫不夸张地说——我们都是互联网巨头的“数字劳工”。
